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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1-12-09 10:53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医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贵阳医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的消防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我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及保养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确定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项目;

(七)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应急疏散等消防演练;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在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改动的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现有配备位置和数量;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违规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险立即疏散学生并组织扑救。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室、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议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电化教学中心、配电房、仓库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

(三)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四)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部位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隐患自查工作。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应当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必须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资产处和基建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用作住宿。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出租房屋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保卫处对各单位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无法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巡查人员将向有关负责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单位意见等,整改单位应该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要负责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学校保卫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七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将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分院、系、部、处、中心等。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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