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网站导航组件在当前页面和配置下,没有获得可显示的导航项。
今天是:
政策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校园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政策法规>>校园规章制度>>正文
贵州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8-09-03 10: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医科大学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贵州医科大学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校党委统一领导、校保卫处依法监管、全校各单位(部门)、二级学院、系、部全面负责、全校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校长可以委托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各单位(部门)、二级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状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部门)的教学、科研、办公、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完成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排;

(三)为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校保卫处消防科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组织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办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全校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维修和保养,与责任单位签订《贵州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组织全校师生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做好学校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培训、演练和实战工作;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或校内各单位(部门)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活动时,要在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凡合同(协议)中明确由学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征得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同意,并规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所属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和装修工程的,学校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要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消防经费由消防安全责任方负责。

第九条 学校职工住宅区(含教师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及时向校保卫处消防科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校保卫处消防科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校保卫处负责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各单位(部门)、二级学院、系、部也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保卫处消防科统一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属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礼堂、职工住宅区(含教师公租房)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仓库、配电房、木工房、饮食操作间等工作室或操作间;

(三)其他人财物集中,容易诱发火险、火灾的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校保卫处消防科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举办集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校保卫处消防科或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的自查;由校保卫处组织的巡查;由学校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组织的督查以及校内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各单位(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生宿舍除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外,还须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校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第十五条 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制度是否落实;

(二)部位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章、违规现象;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

(五)本单位(部门)所有人员是否能正确拨打火警电话报警、使用基本灭火器材、扑灭初期火险及疏散引导等;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乱接、乱拉电线、煤气管道,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国家严格控制的麻醉药品、生物制剂、放射性物品;

(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不适合人员居住的环境安排人员居住,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负责人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单位意见等,整改单位应该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要负责确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隐患酿成灾害。

第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校保卫处消防科建立消防档案外,各消防重点部位部门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部门)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日常检查情况、管理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本单位(部门)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保卫处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知识培训班并从经费和组织上予以保障。通过专业知识与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各单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全校各单位(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6日印发施行的《贵阳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院行字〔2005〕8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贵州医科大学院保卫处
制作维护:贵州医科大学计算机计算机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
TEL No. 86-0851-690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