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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11-17 14: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及教职医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规范、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为履行《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职能部门,根据校园道路交通情况需要,负  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设施建设、安装、维护等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权保卫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临时管控、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等情况,需采取临时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提前向各单位进行公告。

第七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的,须报请学校基建处、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指示牌,竣工后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障碍物,消除交通隐患,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禁止在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 广告、条幅等各类遮挡物。

第三章 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智能化门禁系统管理,凡进出我校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部队、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水电气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经门岗保安员询问清楚后,可直接进出校园,并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及学生的机动车辆填报《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2,按程序审核相关证件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通行证后在指定路线上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在校学生还需填写《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附件3,并经家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含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保洁、餐饮等具有合同备案的公司)使用的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悬挂号牌,驾驶人还需持有相应驾驶证(C4DEF 类驾驶证,报保卫处审批备案,并张贴专用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驾乘摩托车和电动车需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加装遮阳棚、雨伞。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执行公务、举办(或承办、协办等)各类考试、活动等,涉及校外相关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校园的,由举办(或承办、协办等)各类考试、活动单位通过“企业微信 APP”提前进行预约,外来车辆出示预约成功相关证明后可进入校园,离开时凭审批证明免收停车费用。因工作需要2天以上(含2天)多次进入校园的,由举办(或承办、协办等)单位(部门)填写《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见附件4),提前24小时报保卫处备案,离开时凭审批证明免收停车费用。外单位因紧急工作需要,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校园的,需出具相关证件,说明进校理由,做好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离开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因疾病、运送大件物品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校园的,须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经保卫处当日值班干部确认,在门岗登记后,方可临时进入校园,离开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遇到行人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机动车(含非机动车、自行车等)进入校园后,须严格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第十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试车、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的行为,改装车、“炸街”车、无牌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强行进入校园上路行驶的,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校外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进校的,所驾乘的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等统一停放在学校各门岗旁的专用停放区,禁止驶入校园。

第十六条 校保卫处根据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运行情况及各类考试、活动、突发事(案)件需要,实时调整管控措施,  必要时实行相关的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为学校提供物业、安 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严格执行保卫处关于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相关工作安排。学校其他单位确有需要在校园内进行相 关交通管理工作的,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 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实行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时,由学校保卫处提前发布通告并具体执行,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发布交 通管制信息,无权进行和执行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管理

第十八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 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和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保洁、餐饮等具有合同备案的公司员工,使用的各类电动自行车依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悬挂号牌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条 骑行各类非机动车(含助力车、滑板车、电动自行车等)要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逆向行驶、急转猛拐、高速骑行、相互追逐、双手脱把、使用手机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行为。 在校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

第二十一条 滑板、旱冰鞋、独轮电动车等滑行装备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使用。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当服从校保卫处及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在设置的地下、地面停车 场停放。严禁车辆停放在斑马线、人行道、禁停路段、消防通道、黄色禁停方格及消防作业面区域。严禁车辆辗压绿化植被、  损坏交通设施。车辆停放好后应当关闭车窗、上好车锁,并将驾驶员联系电话留置于明显位置,以便紧急情况时联系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务车、交通车、校园公交车等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的停车点位停靠,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由学校授权校保卫处

(或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按照属地 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收 费用统一进入学校财务资金账户,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在各门岗外、各室外固定区域设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专用停放区,车辆在指定区域停 放、充电,严禁随意停放,严禁在室内或地下停车场充电,违 者将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涉及人员可直接拨打“110”“122”报警电话或校保卫处值班电话依法处理,如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先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 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校园内所有道路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范围。校园内所有路段严格执行限速20公里/小时规定,电子监控系统将对上路行驶机动车辆、摩托车、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以上的电动车进行测速监控,并对违章超速行为进行拍照记录,学校保卫处将 定期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清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医护员工、学生、校内经商、施工、办公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车辆,在校内行驶和停放时须遵守本办法 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自动列入黑名单,1个月内免停车优惠,按校外车辆停车收费:

(1) 一年内违规停放被记录在案或者锁车达到3次及以上的;

(2) 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5公里/小时至35公里/小时之间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5次及以上的,行驶速度在35公里/小时至45公里/小时之间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3次及以上的,超速行驶在45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2次及以上的;

(3)与学校有合作项目,在校内经商、施工、办公和提供相应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5公里/小时至35公里/小时之间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3次及以上的,行驶速度在35公里/小时至45公里/小时之间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2次及以上的,超速行驶在45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1次及以上的。

第三十条 校外车辆不得长期占用学校停车资源、若出现乱停乱放、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自动 列入黑名单,3个月内禁止进校:

(1)当月累计停放校园 8 次及以上且每次停放校园 6 小时以上的;

(2)违规停放被记录在案或者锁车达到3次及以上的;

(3)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5公里/小时至35公里/小时之间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3次及以上的,行驶速度在35公里/小时至45公里/小时之间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2次及以上的,超速行驶在45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在案1次及以上的;

(4)不遵守校内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给学校教学、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影响的,都将禁止 再次入校。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者由校保卫处(含校保卫处指派的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 的合同中标公司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在其车辆(含非机动车辆)张贴告知单,并对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将情况记录在案。严重违规者,由校保卫处(含校保卫处指派的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采取锁车、限行、录入“黑名单”等措施,驾驶员须到校保卫处签订《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填写《贵州医科大学车辆放行条》(见附件6)备案后,方可继 续在校园内通行。阻碍或变相阻碍校保卫处(含校保卫处指派的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正当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校内单位或个人,并拒不改正的将由校保卫处上报学校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车牌号码,系统根据违规情况自动生成,也可由学校保卫处人工录入。首次列入黑 名单的车辆,车主可到校保卫处提交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及 保证书,校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学校做出是否解除黑名单 的决定。再次纳入黑名单的车辆将不再给予解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每2年评估1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学校保卫处承担。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

             2. 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学生)

             3. 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学生)

             4. 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

             5. 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

            6. 贵州医科大学违停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放行条


附件【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合同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学生).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4《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6《贵州医科大学车辆放行条》.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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