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校保卫处严把入校关口,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南校区公租房区域,北校区家属区参照社区管理模式,各门岗加强日常管控,教职医护员工生凭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并配合值班保安员进行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检测、随行物品检查等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条 如出现(发现)体温异常或发烧咳嗽人员,值班保安员要第一时间向校防控办和保卫处报告情况,并立即将体温异常或发烧咳嗽人员引导至校外医学隔离区域,等待专业医护人员诊治,严禁自行处置。
第三条 因工作对接、货物配送等情况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和人员,由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提前向校防控办和保卫处报备《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附件1)或《贵州医科大学校外人员登记表》(附件2),经审核通过后,由门卫保安员查验确认予以通行。
第四条 学校南校区(除临时划定的一期公租房区域)禁止各类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详情请参照国家工信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扫码车出入、穿行校园,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计算机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使用的各类两轮电动车,张贴统一的“治安巡逻”“后勤保障”“网络维修”标识后,供保卫、后勤、计信部门日常工作使用。
第五条 阻碍或变相阻碍校保卫处(含校保卫处指派的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工作人员)履行正当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校内单位(部门)或个人,并拒不改正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疫情防控成员单位(部门)要积极与属地政府防控办、应急、疾控、公安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确保高效运转,以极端认真、极端负责的态度,从严从紧从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决不能有丝毫的疏漏。
第七条 根据省、市、区政府和上级防控办要求,需要调整学校防控级别和措施时,由校防控办统一发布通知,校内实行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时,由校保卫处提前发布通告,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无权发布调整疫情防控级别和措施、交通管制等信息,对擅自发布未经校防控办和保卫处审核的管控信息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将按照影响后果程度严肃追责。
附件:
1.《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
2.《贵州医科大学校外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