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三防”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升治安防控能力,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保障校园安全,根据《贵州医科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规定》、《贵州医科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贵州医科大学保卫处工作职责》及《贵州医科大学保卫处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各校区实际情况及安防布局需要,按照校园及周边环境特点及治安防控重点划定巡查区域,并在划分区域在设定安保岗点明显位置放置“贵州医科大学安全管理四级巡查工作牌”。
第三条 《贵州医科大学保卫处安全管理四级巡查工作制度》中“四级”是指当日各岗点值班保安员、保安(物管)公司经理(队长)为一级;当日保卫处各校区值班干部为二级;保卫处分管副处长为三级;保卫处处长为四级。
第四条 《贵州医科大学保卫处安全管理四级巡查工作制度》中“四级巡查”是指一级负责做好当日值班区域的安全巡查后签名,保安(物管)公司经理(队长)每三天巡查一次后签名;二级负责做好当日各校区全部安保岗点的巡查后签名;三级负责各校区全部安保岗点每周一次的巡查后签名;四级负责各校区全部安保岗点每半月一次的巡查后签名。
第五条 分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不定时到各校区各安保岗点进行抽查后签名,并可根据抽查情况进行现场调度、即时整改等工作,负责四级巡查的全体人员必须按分管校领导指示立即到场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负责四级巡查的所有人员应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完成本制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保卫处办公室报告,对于隐患突出情况紧急的要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七条 问题重大不能当即整改的要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呈报校领导阅批,确保排查及时、整改到位、不留隐患。对不属于保卫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及时反馈协调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 对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发〔2018〕92号)及《贵州医科大学保卫处部门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统计情况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在保卫处办公会上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