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贵州医科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2026 修订)

发布日期:2026-07-13

 

为加强校园管理,保障良好的校园秩序,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校园环境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贵州医科大学的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平安建设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保卫处牵头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高效协同,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秩序管理是指校园内公共区域秩序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学楼、学生宿舍公共区域、体育场、礼堂、食堂、绿化带、道路等,管理范围包括在校园内所进行的活动、校容校貌、安全及防范、校园交通管理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同样适用于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在校内经营单位人员及社会来校活动人员。以上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正常秩序。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应建立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及奖惩制度,加强校园秩序的维护,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六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扰乱校园秩序。凡故意违反本规定经教育劝阻仍妨碍校园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处有权将其驱离校园,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新闻记者或外来人员进入学校采访拍摄,必须持有记者证和单位介绍信,在获得学校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同意后,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采访拍摄。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新闻记者,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和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采访拍摄。

第八条  需在校园内举行文体活动、集会、同学会等群众性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开始前五日填写《贵州医科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申请表》,经相关单位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培训、年会、研讨会等,组织者必须按照《贵州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要求,在活动开始前五日通过“一网通办”填写“论坛、讲坛、讲座、年会、研讨会等申请备案”。涉及国外人员,请按照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要求完成相关流程后再提交申请,审批流程进行到“具体执行情况”时,申请单位方可按要求举办相应活动。活动举办完成后,需填写“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条  在校内进行的各类活动,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保卫处将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民族宗教政策进行宣教、讲演、资助等活动的;

2.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进行传销、非法集资、推销不合法不合格商品等活动的;

3.擅自改变活动形式且不听劝阻教育的;

4.活动内容和形式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

5.活动进行过程中损坏公私财物或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

6.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校园内各单位如需对校园基础设施、预留地等进行改造,需到学校基建处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职能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内公共场所修建、搭建违章建筑,学校保卫处有权联合相关管理单位拆除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搭建的建筑物。夜间施工需提前报告学校基建处同意,并严格控制噪声。

第十三条  校内花卉树木等植物,属于学校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出售、移植、转让或砍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占用校园绿地,严禁践踏草坪;严禁往苗圃、花坛抛掷污物和倒垃圾;严禁在花卉、林木上晾晒衣物;严禁破坏绿化设施;严禁在校园内点火烧荒。

第十五条  凡在我校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在我校从事经营的商户进行监督和管理,学校保卫处有权对经营户进行检查。凡发现经营户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将配合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保卫处批准,校园内禁止擅自从事临时、短期或长期经营、宣传、推广设摊活动。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及宠物(猫、狗、鸡等),任何人不得将宠物带入校园。

第十八条  校内悬挂、张贴、发布、摆放的宣传文化产品需严格按照《贵州医科大学校园宣传文化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填写《贵州医科大学校园宣传氛围营造项目审批单》,并提前 2 个工作日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审批备案,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广播等宣传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如违反,学校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和保卫处有权制止其活动。

第二十条  校内所有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校园环境,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保卫处将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故意寻衅滋事或起哄闹事的;

2.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3.酗酒、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4.在公共场所涂写、喷绘或刻画字、图案、符号等的;

5.未经批准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或在指定位置以外随意张贴的;

6.私自安装、使用扩音及音像设备的;

7.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或因经商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

8.未经审核批准,在校内空域内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住宿的所有人员要遵守《贵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将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不配合、不服从宿管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故意扰乱公寓秩序干扰他人休息的;

4.向楼外抛扔物品造成公私财产损坏或他人人身伤害的;

5.私自使用电热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或私自拉电线的;

6.在公寓内酗酒、赌博或从事其他影响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校内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贵州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5 修订)》。凡故意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保卫处将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交由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1.拒绝消防安全检查或不按期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

2.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

3.违反规定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堵塞消防应急通道的;

4.私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5.在消防应急通道违规停车的。

第二十三条  进入贵州医科大学的车辆驾驶人、同乘人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5 修订)》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不听劝阻的违规车辆,学校保卫处将采取张贴提示单、批评教育、锁车、为车辆号牌和驾驶人建立“信用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恶意停车堵路造成校园交通混乱的人员,学校保卫处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严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需进出校园的施工车辆,应到学校基建处及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出入许可证,并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应及时清理,不得破坏校园整体环境。

第二十五条  需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人员,按照《贵州医科大学校园出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见附件 1)。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开展打陀螺、滚铁环、抖空竹、广场舞、遥控模型飞行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如因工作原因确需开展上述文体活动,需提前到学校保卫处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保卫处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对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按价赔偿;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1.破坏校园内草坪、树木、花卉等绿化设施的;

2.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校园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性设摊活动的;

4.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学校原有房屋结构,或私自在学校建筑物上搭建附属设施的;

5.未经许可在校内建筑物、器材设施、树干、围墙等悬挂或张贴标语广告、宣传资料的;

6.在校园内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的;

7.运输液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漏、抛洒的,影响学校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的;

8.盗窃、占用、迁移、损坏校内公共、急救、水电气、通讯等设施的;

9.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

10.在校园内违规停放车辆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条款,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外人员,经劝告、制止后仍不改正的, 由学校保卫处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1.责令当事人立即离开校园;

2.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3.对当事人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贵州医科大学校园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贵州医科大学校园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贵州医科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2026 修订)》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校(含各直属附属医院)师生员工凭人脸识别、刷卡或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等)经人行道闸进出校门;学校公务车辆及教职工的私家车,须提前在学校保卫处完成备案并录入车辆识别系统,方可进入校园;学校或各直属附属医院离退休职工进校,由学校或各附属医院离退休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进校手续;已毕业校友进校通过“贵州医科大学校友会 APP 申请进校。

第二条  在校园内从事服务、保障、建筑施工等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及车辆,应当主动出示加盖学校保卫处公章的临时出入证件进入校园,自觉接受执勤门卫的检查。校内合作或监管部门应主动与学校保卫处联系,登记、办理、更新、废止临时证件。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来校讲学、出席会议、学术交流,参观访问等,按流程报备后,主办或承办单位(部门)应提前 1 天通知学校保卫处(500 人以上的应提前一周通知)。来学校公干人员(含车辆),凭介绍信、活动证明、本人工作证件等,经学校接待单位(部门)同意,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备案后可进入校园。

第四条  非本校人员及外来车辆、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因身体原因、疾病、实习转运、搬迁校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校的,按照《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5 修订)》第十二条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按照《贵州医科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2026 修订)》第七条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救援车、军车、警车、急救车等特种作业车辆进入校园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门卫执勤人员问询后应立即放行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七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在下车线外下车,推行通过门禁系统;云漫湖校区内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车辆通行,具体按照《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5 修订)》第十五条执行。

第八条  遇有重大活动、突发紧急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敏感时期,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可加强对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登记、证件查验力度,必要时在征得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并及时发布相关通知通告。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管制类物品进入校园;禁止流动商贩、垂钓、携带宠物人员等进入校园。

第十条  携带或运载贵重器材、大件物品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登记。若手续不全或来路不明,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查询、阻挡、报警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设备进校,校内对接单位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处报备。

第十二条  门岗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门卫职责,做到爱岗敬业、文明规范、礼貌待人、指挥有序;工作期间按照所属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门岗执勤人员要按照管理规定,做好外来人员、车辆、物资等检查、登记工作。发生应急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门岗附近区域不得停放机动车辆,不准摆摊设点。

第十五条  学校云漫湖校区一号门、二号门、三号门、四号门实行 24 小时通行管理,其中夜间(24:00 至次日 6:00)实行出入检查登记制度;云漫湖校区五号门、六号门、七号门每日 6:00 23:00 开放;北京路校区各门岗管理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出入校门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校门管理制度,配合门岗执勤人员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或无理取闹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来校交流洽谈、联系工作的校外人员及车辆,由校内接洽单位(部门)的教职工通过贵州医科大学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一网通办”】-【校外来访预约】平台代为申请,或直接前往云漫湖校区知雨楼 1- 12 保卫处治安科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