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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19-12-16 10:23  

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保障教职医护员工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规范、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校保卫处是代表学校执行《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职能部门,根据校园道路交通情况需要,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设施建设、安装、维护等常规工作。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权校保卫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的,须报请校保卫处、基建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九条  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水电气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提供方便,并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生的车辆填报《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2、3),按程序审核相关证件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通行证后在指定路线上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其它机动车辆确因正当理由进入校园的,需出具相关证件,说明进校理由,做好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离开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教职医护员工生乘坐出租车进入校园的,须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它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经门岗保安员确认、登记后可临时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学校南校区(大学城)严禁摩托车进入校园。教职医护员工(包括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各类公司员工)因工作使用摩托车进入南校区的,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相关证件并办理《贵州医科大学摩托车通行证》(见附件4、5)后,可在指定路线上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在校学生(含本科、研究、博士、留学生)不得在南校区内骑行摩托车。外来办事、送餐、快递等摩托车临时进入南校区的,需在门岗进行登记、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通行证后,在指定路线上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离开时用临时通行证换回证件。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含非机动车、自行车等)实行右侧通行,遇到行人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十三条  机动车(含非机动车、自行车等)进入校园后,须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

第十四条  机动车(含非机动车、自行车等)夜间行驶或者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一律禁止学车、练车、试车等行为。

第十六条  校保卫处根据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运行情况及各类考试、活动、突发事(案)件需要,实时调整管控措施,必要时实行相关的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严格执行保卫处关于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相关工作安排,公司确有需要在校园内进行相关交通管理治理工作的,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实行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时,由学校保卫处提前发布通告并具体执行,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发布交通管制信息,无权进行和执行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学校南校区(大学城)对各类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实行严格限制通行制度,教职医护员工(包括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各类公司员工)因工作使用电瓶车进入南校区的,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相关证件并办理《贵州医科大学电动车通行证》(见附件6、7)后,可在指定路线上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在校学生(含本科、研究、博士、留学生)不得在南校区内骑行各类电动车。外来办事、送餐、快递等电动车临时进入南校区的,需在门岗进行登记、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通行证后,在指定路线上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离开时用临时通行证换回证件。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从行人斑马线通行,不得随意横穿道路。

第二十条  骑行各类非机动车(含电动车、助力车、自行车等)要遵守交通法规,实行右侧通行,禁止逆向行驶、骑车带人、急转猛拐、高速骑行、相互追逐、双手脱把、使用手机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等活动。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当服从校保卫处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在设置的地下停车场或室外临时停车位上按规定停放。严禁在有禁停标识的路段上或消防通道停放,严禁辗压绿化植被、损坏交通设施。车辆停放好后应当关闭车窗、上好车锁,并将驾驶员联系电话留置于明显位置,以便紧急情况时联系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务车、交通车、校园公交车等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的停车点位停靠,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执行公务、举办(或承办、协办等)各类考试、活动等,涉及校外相关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由举办(或承办、协办等)单位(部门)在活动前做好需进校车辆信息登记,提前一天将《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见附件8)送到校保卫处备案,以便给予必要支持、帮助、免收停车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由学校授权校保卫处(或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按照属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校园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不得随意停放,严禁在室内或地下停车场充电,违者将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涉及人员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校保卫处报警电话依法处理,如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先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者由校保卫处(含校保卫处指派的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在其车辆张贴告知单,并对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严重违规者,由校保卫处(含校保卫处指派的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采取锁车、限行、录入“黑名单”等措施,驾驶员须到校保卫处签订《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见附件9),填写《贵州医科大学车辆放行条》(见附件10)相关信息后,方可继续在校园内通行。阻碍或变相阻碍校保卫处(含校保卫处指派的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正当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校内单位或个人,并拒不改正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

2.《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合同工)

3.《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学生)

4.《贵州医科大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

5.《贵州医科大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合同工)

6.《贵州医科大学电动车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

7.《贵州医科大学电动车信息登记表》(合同工)

8.《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

9.附件9、附件10由校保卫处具体执行,不予公布

附件【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4:《贵州医科大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7:《贵州医科大学电瓶车信息登记表》(合同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8:《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学生).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合同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6:《贵州医科大学电动车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5:《贵州医科大学摩托车信息登记表》(合同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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