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及教职医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园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规范、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为履行《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职能单位,根据校园道路交通情况需要,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安装、维护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权保卫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临时管控、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考试等情况,需采取临时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提前向各单位进行通告。
第七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的,须报请学校基建处、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指示牌,竣工后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障碍物,消除交通隐患,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禁止在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条幅等各类遮挡物。
第三章 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智能化门禁系统管理,凡进出我校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军队、消防救援、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水电气工程抢险,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公务车辆等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经门岗保安员询问清楚后,可直接进出校园。
第十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生的机动车辆填报《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2),按程序审核相关证件,录入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后在指定路线上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在校学生需填写《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附件3),并经家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处、武装部等校内部门管理使用的公务性、保障性电动车辆,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备案,并张贴专用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执行公务、举办、承办或协办各类活动、考试等,涉及校外相关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校园的,按照相关程序提前24小时预约(见附件4),车辆出示预约成功相关证明后可进入校园。校外单位因公务需进入校园的,由校内对应接待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提前24小时预约(见附件4),车辆出示预约成功相关证明后可进入校园。经学校同意后可进入校园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因疾病、运送大件物品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校园的,须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经保卫处当日值班干部确认,在门岗登记后,方可临时进入校园,离开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遇到行人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机动车(含非机动车、自行车等)进入校园后,须严格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第十五条 学校云漫湖校区内禁止摩托车、电动车通行。校园禁止学车、练车、试车、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的行为,改装车、“炸街”车、无牌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强行进入校园的,报公安部门处理。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校的,所驾乘的摩托车、电动车、共享电单车等统一停放在校外停放区,禁止驶入校园。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运行情况及各类考试、活动、突发事(案)件需要,实时调整管控措施,必要时实行相关的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为学校提供物业、安保等服务的合同中标公司严格执行保卫处关于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相关工作安排。学校其他单位确有需要在校园内进行相关交通管理工作的,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实行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时,由学校保卫处提前发布通告并具体执行,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发布交通管制信息,无权进行和执行车辆管制或交通管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管理
第十八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
第十九条 自行车应靠右行驶,禁止逆行、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互相追逐或搭载人员,严禁载人,严禁酒后骑行。
第二十条 滑板、旱冰鞋等滑行装备在非机动车道上、运动场地使用,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一条 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当服从学校保卫处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在设置的地下、地面停车场停放。严禁车辆停放在斑马线、人行道、禁停路段、消防通道、黄色禁停方格及消防作业面区域。严禁车辆辗压绿化植被、损坏交通设施。车辆停放好后应当关闭车窗、上好车锁,并将驾驶员联系电话留置于明显位置,以便紧急情况时联系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交通车、校园摆渡车、特种车辆、自行车等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的停车点位停靠,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涉及人员可直接拨打“110”“122”报警电话或学校保卫处值班电话0851-88606110(云漫湖校区)、0851-86908110(北京路校区)依法处理,如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先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交通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所有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电子测速系统对时速20公里/小时以上车辆进行测速监控记录,对违停、超载等行为进行拍照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务车辆(含各单位保障车辆)、教职医护员工生车辆,在校内行驶和停放时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学校授权保卫处及各单位定期采取提示、谈话、列入黑名单、禁止进校的方式处理:
1.提示。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0公里/小时至40公里/小时之间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的;或在校园车辆违规停放5次及以上,将通过信息平台给予提示。
2.谈话。一年内行驶速度在40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1次的。
3.列入黑名单。行驶速度在40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5次及以上的;或行驶速度在60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1次的。
4.禁止进校。一年内两次列入黑名单,或行驶速度超过80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1次的;或经公安部门认定在校内有危险驾驶行为的;车辆终身禁止进校。
第二十七条 校外车辆(含在校经商、施工、办公和提供相应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车辆)进入学校,由各责任单位进行安全提示,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采取提示、禁止进校的方式处理:
1.提示。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0公里/小时至40公里/小时之间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的;在校园车辆违规停放3次及以上,将通过信息平台给予提示。其主管(接待)单位负责提示教育。
2.禁止进校。行驶速度在40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3次,或60公里/小时以上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1次,或不遵守校内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禁止再次进校。
第二十八条 违停、超速的认定及处理。由保卫处定期根据电子限速、监控系统记录,利用相关辅助手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各单位,本人有异议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复核,情况属实的,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提示由各单位开展;谈话由保卫处开展,需观看教育视频,签订《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承诺书》(见附件5)并记录在档;列入黑名单车辆驾驶人,除完成谈话程序外,在学校内网通报,1个月内免停车优惠,按校外车辆停车收费,待1个月期满后视情况解除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提示、谈话、列入黑名单、禁止进校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卫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保卫处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本办法所指所称摩托车包含两轮轻便摩托车或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包括不带驾驶室或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
(二)本办法所指电动车包含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及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踏板车等(不包含电动汽车)。
(三)本办法所指电动车不包含时速不超过15km/h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的专用电动车。
(四)本办法所指自行车为纯人力自行车,不包含带电辅助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学校保卫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政发〔2023〕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教职医护员工)
2.《贵州医科大学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学生)
3.《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学生)
4.《贵州医科大学校外车辆登记表》
5.《贵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承诺书》